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4964号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笪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