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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4964号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笪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