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西台新村。
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皂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前峰西村。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扣除执行费后已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