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 被告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皂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皂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三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