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Q884L。
法定代表人:鲁继祖。
被告: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二路茂业百货大厦**11A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67587。
法定代表人:林国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且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