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

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与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2民初13785号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64800J,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大****(老半坡路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曾用名:昆***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0LAH9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谷律和下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谷律和下路。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云山高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卧云山高中、***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卧云山高中、***向原告支付印刷费用12425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卧云山高中的曾用名为昆***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被告***系被告卧云山高中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合作。2018年12月26日,原、被告就被告卧云山高中欠付印刷费进行结算,明确被告卧云山高中共欠付原告印刷费用12425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以上费用,并约定若被告未按时付款,所产生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卧云山高中承担,且被告卧云山高中承诺就上述款项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被告***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日期届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卧云山高中、***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对账函、***中2018年印刷明细对账清单、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委印合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保全担保费发票、保全费发票等四组证据材料。被告卧云山高中、***未提交证据材料。因两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无质证意见,应当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抗辩事由,本院将根据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对证据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和形式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对证据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并依法确认证据记载的事实为案件事实。 根据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和综合评判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为案件事实: 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中在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并签订13份委印合同,金额合计1242500元,被告***均在收货人处签字。2018年12月26日,原告(承揽人)与***中(定作人)、被告***(担保人)签订《对账函》一份,对双方前期发生的业务往来进行核对后确定:1.截止2018年12月26日,***中欠原告累计印刷款项1242500元;2.***中于2019年10月1日前**所欠印刷款项;3.若***中没有按时还款导致原告提起诉讼,除印刷款外,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中承担,同时***中应当自上述还款时间确定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确定的欠款总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所欠印刷款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款、律师费、诉讼费等),担保期限为两年。原告提交了***中2018年印刷明细对账清单对印刷款项1242500元的结算进行印证。另查明:1.***中于2019年2月15日登记更名为被告卧云山高中,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2.原告为本案诉讼保全支出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一、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卧云山高中(原***中)就印刷事务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13份《委印合同》,明确约定了印刷品数量、规格、金额等,《委印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卧云山高中之间设立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中原告为承揽人,被告卧云山高中为定作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二、原告在完成承揽任务后与被告卧云山高中进行了结算,被告卧云山高中作为定作人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承揽合同报酬,双方签订了《对账函》,明确被告卧云山高中应当在2019年10月1日前**1242500元,现该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卧云山高中有义务按双方约定支付该款项。三、原告与被告卧云山高中通过《对账函》约定了资金占用费,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支付从2019年10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被告卧云山高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消极应诉,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本院审查该主张后认为,资金占用费属于违约金性质,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不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四、原告与被告卧云山高中通过《对账函》明确了原告因主张债务产生费用的负担问题,现原告为向两被告主***支出保全担保费3000元,按照双方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卧云山高中负担。五、关于被告***的保证责任,被告***在《对账函》中明确对被告卧云山高中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与被告卧云山高中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印刷款人民币1242500元,并支付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由被告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 三、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68元,减半收取即923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14234元,由被告昆明卧云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娟 书记员屠忞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