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02民初16352号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64800J。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北乡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7981469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昭宗路87号26幢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4527125-1。
住所:昆明市黑林铺昭宗村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印刷费用1359354.5元;2、请求两被告按年利率6%的利息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请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曾分别委托原告进行印刷。原告与两被告就印刷事宜进行合作。2018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就2017年印刷费欠款及2018年8月前被告一在原告处发生的印刷费进行了结算,明确被告一欠付原告印刷费1152812元;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就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一的印刷费进行了结算,明确被告一该时段欠原告108885.5元,至此被告一共欠原告印刷费1261697.5元;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二就2019年教辅资料印刷费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28日印刷费用进行了结算,明确被告二欠付原告印刷费97657元。至此两被告合计欠原告1359354.5元,原告与两被告于2019年6月11日,对所有印刷款项进行了结算,共计欠款金额为1359354.5元,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还款日期如约而至,两被告却对2019年6月11日的约定置若罔闻,原被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至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欲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欲证明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主体相关信息;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主体相关信息;4、印刷结算清单、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印刷结算清单、昆明计算机专修学院2017年印刷结算清单、昆明计算机专修学院2017年印刷结算清单(**)、昆明计算机专修学院2016年9月至2017年印刷明细对账单、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印刷费对账结算清单、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印刷结算清单、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印刷结算清单、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2018-2019年印刷结算清单、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2019年印刷对账清单、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2019年5月-5月28日印刷对账清单,欲证明2019年6月11日原被告就2017年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两被告的印刷费进行结算,明确了两被告共欠原告1359354.5元的印刷费,两被告承诺该笔费用有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两被告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曾分别委托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材料印刷。2019年6月11日经结算,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乙方)、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1)、被告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甲方2)确认《印刷结算清单》,载明“1、2017-2018年印刷费欠款合计1152812元;2、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印刷费合计108885.5元;3、2019年教辅材料印刷费欠款合计89093元;4、2019年5月10日至5月28日印刷费合计8564元;合计欠款1359354.5元。以上甲方1和甲方2为共同的付款主体,对以上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印刷结算清单》签署“经核查情况属实”,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在该《印刷结算清单》**。
庭审中,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陈述两被告出具该《印刷结算清单》后,并未按约支付任何欠款。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全面履行义务。
首先,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1日以《印刷结算清单》的形式对欠付印刷费进行结算,与原告提交的2017年至2019年的多份印刷费结算对账清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内容可以确定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结合原告的请求权内容和原告陈述两被告未按约支付过任何印刷费欠款的事实,故对于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支付欠付印刷费1359354.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由于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未按约支付印刷费给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未超过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应支付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欠付“印刷费”1359354.5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4元,由被告云南理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修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凡
人民陪审员 李 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