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0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64800J。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678709945.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
关于申请人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麒麟区创世纪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023.00元,执行费905.00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该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执字第6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高金娥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