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28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7日生。
本院在执行昆明木行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