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执异16号
异议人:***,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中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凯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湘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10号电子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文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科卫医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贺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袁XX,女,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旷XX,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5号。
投资人:李智,该医院负责人。
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执29号执行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据此,***的书面异议不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处理,如其他当事人无反对意见,则按异议人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如其他当事人有反对意见,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国志
人民陪审员 吴慕君
人民陪审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