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5242号 起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徐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案涉工程款项8155799元,并按照同期银行LPR的标准支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其中(6784009元从2019年2月16日开始计算,1371790元从2022年6月4日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政府公开组织的招投标程序,承接了被告发包的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放心早点和国泰商务大厦室内装修工程,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9610872元。原告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6年9月6日,2017年5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后确认案涉工程实际价款为27435798.89元,截止2017年9月1日,原告仅支付工程款项1928万元,**8155799元未支付,其中,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5%的剩余部分6784009元,被告应在2019年1月25日之前支付,暂扣的工程结算价款的5%的质保金1371790元应在2019年6月3日之前支付,虽经原告催告,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工程款我院于2022年10月19日已作出(2021)苏030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已将该笔工程款判决给付案外人,现起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起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同一笔工程款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综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