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259薛朋与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