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607某某与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5民初1607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河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新集中学(以下简称新集中学)、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贾汪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本案经核实,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就涉案工程款项进行统计,也不清楚具体的付款情况。本院要求原、被告对付款情况进行统计,以便核实双方对哪些款项存在争议,原告亦未能提供,无法与被告提交的付款情况进行核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裁定驳回。其可待核实完事实情况、明确理由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挂靠大运河公司承揽了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中心中学宿舍楼、中心小学教学楼和新集中学教学楼三处工程。2011年4月14日,大运河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二、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交管理费,且按每次转入公司的数额缴纳;三、工程款必须转入公司账户,转入公司账户24小时内转入***个人账户(节假日除外);四、乙方付中标建造师1万元/每人。该三项工程已交付使用。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诉请的2,600,000元系原告预计被告欠其的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工程结算审计单、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海玲 人民陪审员  庄 娜 人民陪审员  周 芳
书 记 员  李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