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05执恢53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4)贾商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11065.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5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711065.5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虽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但该案仍未能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书记员 张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