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2937号之一
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第三人韩怀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2元,由原告徐州永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玲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