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江苏大运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