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树军与某某、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树军与***、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韩民初字第00271号
原告王树军,居民。
委托代理人***,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居民。
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窖湾镇三桥村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树军撤回对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