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张成虎、李强、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虎,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李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港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成虎、李强、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方已给付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