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张成虎、李强、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虎,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李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新港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成虎、李强、新沂市草桥镇人民政府、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方已给付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