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3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瑞达大厦A座办公楼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298H。
法定代表人樊文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7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1480元以及返还车牌号码为粤B8L3**重庆五十铃小汽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33330元,扣除执行费1850元,余款131480元转付申请人。另被执行人提交说明车牌号码为粤B8L3**重庆五十铃小汽车已被强制报废无法返还,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7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000元、工程启动金80000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480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关于判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车牌号码为粤B8L3**重庆五十铃小汽车的内容因车辆已被强制报废,无法返还,双方对特定标的物折价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7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黎浩泉
审判员 李业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