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百瑞达大厦A座办公楼8F。
法定代表人:王道全。
原审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新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钦。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0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及现有证据,本案系因工程施工后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