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0462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百瑞达大厦A座办公楼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298H。
法定代表人:王道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峰,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新城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722U。
法定代表人:吴伟钦。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22238.6元的财产。同时,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F22300126820213909168)作为担保,承诺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以人民币2322238.6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22238.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伍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