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5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中兴花园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298H。
法定代表人:樊文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报销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3民终16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71597元,并在扣缴执行费960元后转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3民终16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3执2574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颖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