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6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干章,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中兴花园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298H。
法定代表人:樊文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1.城投公司支付2018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0元;2.城投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9124元;3.城投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0928元;4.城投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差额381960元;5.城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6.城投公司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35468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城投公司承担。
城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认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认定。***主张其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但其提交网站截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2007年12月31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56元作为计算一次性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主张应以6000元为计算基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城投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缴纳了工伤保险,故***要求城投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已与深圳市信访局、湖南省桑植县信访局签订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协议书》,***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视同工伤保险关系终结;深圳市信访局向***垫付215988元,由***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及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所得款项中归还深圳市信访局。***确认已收取深圳市信访局向其垫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215988元,该款项已高于***应获得的赔偿款。
关于***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问题。深职诊字(2018)350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定***为职业性矽肺贰期;深人社认字(罗)[2018]第420660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属于工伤;深劳鉴初字【2018】第515415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认定***为四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并结合***的伤残等级,城投公司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7万元。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7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预交15元,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径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巍(兼)
附相关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一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