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5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中兴花园第十栋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298H。
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广东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干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城投公司和***在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承担本案诉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于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与城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城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城投公司负担。
上诉人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城投公司和***在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城投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主张与城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城投公司2007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结合城投公司一审确认***该期间在城投公司处工作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城投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城投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城投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城投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