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8886号
原告:江苏中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小区15-1B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戴更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亿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7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并于2017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江苏中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