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4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天山盛火热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天山盛火热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新4223民初1128号民事裁定书,对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沙湾县(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沙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新2017沙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沙湾县大泉乡三道沟村培训基地6幢-1-2层101室(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沙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新2017沙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手续予以保全。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经沙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后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乌鲁木齐天山盛火热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向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暨乌鲁木齐天山盛火热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全错误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解除其中一套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沙湾县(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沙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新2017沙湾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的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