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2027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女,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女,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女,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宏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