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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501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汉族,住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062089880T,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街道精河路与东环路交汇处明汇学府里S1幢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原告***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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