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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执保717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南路以西中央公馆AL-2层06-07号。 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道·*****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