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财保720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南路以西中央公馆AL-2层06-07号。
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