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701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女,蒙古族,住址博乐市。
被执行人:**领,男,汉族,住址博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博乐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博乐市.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439999元,未执行标的为1439999元。该案立案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已限高。待被执行人**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故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A新博市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