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723民初197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和平北路秋浦人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阳县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