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财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曹家湾。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00元(开户行: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账号:2000××××0018)。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10000元(开户行: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账号:2000××××0018),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 玮
书 记 员 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