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238号

原告: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与纬六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杨思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云,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曹家湾。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霍山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道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