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3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粉坊村花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3013175B。
法定代表人:李良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曹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425834XU。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皖0123民初43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6762.0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6762.05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自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全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