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343号之一
原告:合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粉坊村花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3013175B。
法定代表人:李良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曹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425834XU。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自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全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