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343号
申请人:合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粉坊村花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3013175B。
法定代表人:李良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曹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9425834XU。
法定代表人:刘杰。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合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6762.0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6762.05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自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全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