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浦执字第16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区。
法定代表人陆金友,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钟义传,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业。
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649.04元,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股权等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
助理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