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2-26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浦民辖初字第0007号
原告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承德商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义传。
委托代理人徐长桂。
被告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宋石村宋石中心路2号。
法定代表人靳秀娟。
被告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木渎科技创业园A108室。
法定代表人靳秀娟。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辉。
本院在受理原告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被告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提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启东市。因此,该案应移送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苏州维尔鑫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集装箱场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15页中第13.3.1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为法人,并无户籍所在地,且该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启东市,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年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