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民申20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文正,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钟义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文正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文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未离开过淮安市,浦东公司故意提供申请人虚假住址,原审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申请人开庭并判决该案,程序违法。申请人与浦东公司系雇佣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是错误的。浦东公司代申请人垫付41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恒大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牌影响申请人驾车视线,浦东公司管理不当,被害人疏于观察,三者均存在过错,原审未分清责任,判决不当。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浦东公司起诉时,其提交给法院的申请人周文正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即淮安市清河区清安街道办事处东风村12组99号,但周文正早已搬至淮安市××××组,致原审法院无法向周文正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审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也因无法查找到周文正住处及其本人,原审法院作出(2015)浦执字第00248号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故不存在浦东公司起诉时故意提供周文正虚假住址的问题。周文正使用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浦东公司运土,按次按量获取报酬,不受浦东公司管理约束,其与浦东公司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恒大公司、中冶公司已分别出具证明证实,为避免事态扩大,经当地派出所协商,由恒大公司先行垫付41万元给被害人余某家属,再从工程款中扣除。浦东公司代申请人实际垫付41万元事实存在。原审判决已认定浦东公司存在过错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文正因驾驶悬挂假牌照的重型自卸车在恒大名都工地拖土,疏于观察,未采取减速等措施,与余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余某当场死亡。司法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周文正刑事责任,在该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周文正并未辩称恒大公司及余某存在过错。且该生效的刑事判决,即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也未认定恒大公司及余某存在过错。因此,周文正认为恒大公司及余某存在过错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周文正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文正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雨
审判员 姜 国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