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3723号
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8476723D。
法定代表人:朱天伦。
被告: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淮海南路**园区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5339143895Y。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淮安京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石琇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