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26民初1484号
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珠江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广州路8号527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力。
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笑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