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

江***电缆有限公司、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288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177183J。
法定代表人:夏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珠江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8476723D。
法定代表人:朱天伦。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东方电器设备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星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东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星耀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应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