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863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910145404。
被告:安徽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228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宫宇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