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5211号
申请人:安徽国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乐行路南侧、客运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WQGX8E。
法定代表人:郭从金,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西组团2-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228205。
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国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并提供担保。现该案件已履行完毕,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安徽国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