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柴兰淇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