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柴兰淇主持调解,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