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邵正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E)。
法定代表人:潘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255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255号裁决书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东祥
审判员 李如旭
审判员 张生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