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982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案外人):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邱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原审被执行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建军东路38号1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杜良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市天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天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天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