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99号
原告: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伙村**同人怡和园小区西门**。
法定代表人:邱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中路**(E)。
法定代表人:潘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汉华
人民陪审员  朱红梅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