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缪友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E)。
法定代表人:杜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03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