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8366218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许进林。
委托代理人:俞坤、李迪,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8)苏06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偿还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7万元和利息(15万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按100元/天,11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4%,6万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3万元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17万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4.4%,5万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同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4月29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4、5月10日、6月5日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尚欠其工程款未结算,其对判决不服,要继续申诉。
5、5月12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5月30日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负债累累,系本市多家法院多案被执行人。
7、7月2日本院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同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俞坤,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俞坤表示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78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财产可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黄立威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倪可意